航空工业部专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1月7日,航技函〔1988〕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维护航空工业产权,加强我部专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促进航空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的(84)国专发计字130号文《关于在全国设置专利机构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专利局发布的《
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和国专发综字(1986)第257号《
关于加强企业专利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文件。
第三条 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保护部所属单位和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研和生产,开发专利项目,扩大专利效果,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 专利工作是涉及科技、经济、法律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专利工作的开展情况要作为考核企事业工作状况的重要内容之一,凡因不重视专利工作,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进入先进行列。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五条 航空工业部专利管理机关设在科技局(科研管理成果专利处),其主要职责是:
1.拟订部专利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全部专利工作,对部属单位专利工作进行指导;
2.管理部内的专利许可证贸易,参与技术引进中的有关专利工作;
3.领导部专利服务机构的工作,对部内其他专利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4.管理部和部属专利服务机构的专利代理人、企业专利工作者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5.组织专利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6.调处部属单位的专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