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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五日国家商检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更好地为对外贸易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第二十五条“商检机构和有关检验机构执行检验和办理公证鉴定得酌收费用”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检验不合格或合同规定以商检证书作为结算依据而对外出证的进出口商品,以及由国外申请人直接申请或由国外负担检验费的进出口商品一律按“对外费率费额”计收检验费,其金额应在证书上注明。进口商品经检验全部合格或合格部分不对外出证的,以及出口商品的检验费用由国内负担的,一律按“对内费率费额”计收。

第二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项目的费率费额

 第三条 进口商品品质检验费率费额
  一、一般进口商品以进口发票或合同所列总值的千分之二点四计收检验费。
  木材、皮张等逐件检验品质,由收用货部门验收后向商检局申报并经商检局复验出证的,对内按有问题部分的货值的千分之一点二计费,对外按千分之二点四计费;由商检局自验的,不合格部分,对外出证的按千分之二点四计费,合格部分或全部合格的按千分之一点二计费。
  二、机电仪商品、运输工具、轴承等,对内外均按有问题或缺陷部分的价值的5‰计费。
  进口商品开箱查看,每箱收费10元。
  一般进口车辆收取初检费,每辆10元;摩托车每辆2元。
  三、进口金属材料检验项目分为外观规格、机构物理性能、化学成份、金相探伤等四个大项目,检验收费均按检验结果所代表部分计费。其费率为:1、申请检验全项的,对外按5‰、对内按2.5‰计费;2、申请检验三个大项目的,对外按4‰、对内按2‰计费;3、申请二个大项目的,对外按3‰、对内按1.5‰计纲;4、申请一个大项目的,对外按2.4‰、对内按1.2‰计费。
  四、进口家用电器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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