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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

  九、接受报验的进口商品,商检局不能自验的项目,由商检局委托其他检测单位检验,其委托检验的费用,由商检局支付,商检局仍按规定的费率费额向申请单位收取。当委托其他单位检验费用高于商检局规定的收费时,经商检局核定后,可按其规定收费,另加10元签证费,向申请单位收取。
 第十条 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计费方法
  一、出口单位申请同批出口商品品质、重量、数量和包装等检验鉴定工作项目,按商检局编号批次和规定的费率费额分别计收检验费。
  二、出口单位申请品质检验,同时申请检疫、卫生、细菌等项目,不需分别出证时,只收品质检验费。上述项目,如单独申请检验出证的,每批收费30元。对于加验黄曲霉毒素、农药残留量、抗生素、放射性物质、雌雄激素、铅镉含量等特殊检验项目的,则按国内委托检验标准另收费用。
  三、预验出口商品签发预验结果单,费用按出口检验费率费额计收。正式出口时,换发检验证书的,只收签证费10元,直接放行的不再收费。
  由内地商检局检验,经口岸商检局查验出口的商品,内地商检局已收取品质检验费的,口岸商检局凭内地商检局签发的单证(包括检验合格检定单,或加盖检验合格检定章的厂检结果单)审核或查验换证的,不再收取品质检验费,只收签证费10元,无上述单证或货物在口岸并堆整理的,检验费按规定费率费额计收(出口商品经内地商检局鉴重并已收取鉴重费的,单证上除列明具体鉴重结果外,并应加注“已收鉴重费”字样,口岸商检局不再收鉴重费)。
  四、出口商品经检验不合格,商检局签发不合格检验通知单的,其费用照收。不合格的商品,经商检局同意,由工厂重新加工整理,报商检局复验一次的,收取半费,超过一次的,检验费按重新申请报验计收。
  五、出口商品超过检验有效期需要重新检验的,出口单位须重新申请检验,商检局重新检验后收全部检验费。
 第十一条 每项检验费总额超过三千元的,超过部分按八折计收。进口纤维类检验费不折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检验费一律由申请人支付,收费按计费当天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人民币结算;国外申请人(包括国内有关部门代国外申请的)以美元结算。所计检验费金额。只算到元,元以下不收。
  中外合资企业出口商品检验费按对内费率收取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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