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关于申报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及办理新产品减免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企业集团):
为加快科技体制改革的步伐,促进科技同经济的密切结合,增强企业特别是大型骨干企业应用技术成果的动力,推动技术成果商品化的进程,根据国家鼓励技术进步的税收政策和新产品税制改革的要求,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国家科委决定从一九八八年开始每年编制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含验收)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纳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中的新产品试制项目,或经国家批准的重大新产品试制专项并在一九八八年试制鉴定的;
2.该新产品比现有产品在性能 、结构、材质 、技术特征等方面有显著的改进或提高的;
3.该新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上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同等水平,或者在节能、省料、节约资源等方面独具特色,先进实用,有重大推广价值的;
4.经科学预测,该新产品批量生产后,有进入国内或国际市场的潜力,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该新产品在试制或试销期间,因一次投入较多,试制费用较高,千万成本偏高,而为了进入市场,价格不能过高,使得企业在短期内利润较低或发生亏损的。
二、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申报、编制、审批程序:
1.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辖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地方科委申报;凡国务院有关部门安排给企事业单位的,向部门科技局(司)申报;国家计划单列企业(企业集团)直接向国家科委综合局申报。各申报的企事业单位应按国家科委统一制定的《一九八八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申请表》一式五份,认真填写,于一九八八年二月底前分别按睛述渠道报送。
2.地方科委和部门科技局(司)收到申报表后,应组织有关人员,提出评价意见,核定推荐项目然后按国家科委统一制定的《一九八八年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汇总表》,一式四份,并附已纳入“汇总表”内的企事业单位“申报表”一式四份,于一九八八年三月底前报送国家科委综合局。
3.国家科委收到“汇总表”和“申报表”后,将组织同行业专家进行评估,并与国家有关部委协调后,编制《一九八八国家新产品试制减免税计划》报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