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废止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1988年1月26日交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货物运输的组织管理,明确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根据国家的政策、法律及公路运输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及相关的货物装卸、货运服务,均适用本规则。
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货物运输,汽车与其他运输方式实行联运的,亦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汽车货物运输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开展合理运输,实行责任运输制度,安全、及时、方便、经济地运输货物,为发展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四条 本规则未作具体规定的,按本规则引伸的规则办理。
本规则引伸的规则、规定和办法有:
1.汽车运价规则;
2.汽车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4. 根据本规则制定的其他规定及办法。
第二章 汽车货物运输的基本条件
第一节 承运人与托运人
第五条 承运人是指从事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搬运装卸及货运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承运人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
第六条 承运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运输法规,按批准的范围营业,服从管理,履行运输责任。
经营汽车货物运输,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健全有关规章制度,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 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的单位或个人。托运人对所指定的发货人和收货人在收、发货过程中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条 托运人应安排好物资调运计划,配合运输部门实施合理运输,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货运车辆
第九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提供经济适用的车辆。特种货物、零担货物、集装箱等运输车辆,应符合专项规定。
第十条 货运车辆必须经车辆管理部门审验合格,技术状况良好,车辆完整清洁,并配备必要的工属具。
第三节 运输类别
第十一条 托运人一次托运的货物在3吨(含3吨)以上,或虽不足三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3吨及以上汽车运输的,均为整车运输。
第十二条 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不足3吨的为零担运输。按件托运的零担货物,单件体积一般不小于0.01立方米(单件重量10千克以上的除外),不大于1.5立方米;单件重量不超过200千克;货物的长度、宽度、高度分别不超过3.5米,1.5米和1.3米。
各类危险、易破损、易污染和鲜活等货物,除另有规定和有条件办理的以外,不办理零担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