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资总局科学技术管理暂行办法
(1981年1月30日 (81)物科字36号)
一、国家物资总局及地方各级物资部门负责主要生产资料的管理和经营工作。随着四化建设的发展,物资部门必须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管理工作。物资管理科技工作范围,包括两个方面:(1)流通领域;(2)生产领域。具体是研究物资的储存、保管、包装、装卸、运输、验收、综合利用、回收再生和使用先进的技术(电子计算机、经济数学、系统工程等现代化的手段)和科学方法管理物资(包括市场预测、物资合理流向)等,以便提高劳动效率、改善劳动条件、加速物资周转、维护物资质量、减少物资损耗、降低流通费用和扩大物资资源等,保证生产和促进生产,更好地为生产、建设服务。
物资部门的科学研究应从我们的实际条件与技术可能出发,坚持以应用研究为主,着重解决本系统、本地区物资管理中急待解决的科技问题;有科技力量和协作条件的单位也要研究长远的、重大的和跨地区、跨行业的带有根本性的科技课题。在决定科技的主攻方向时,要立足当前,兼顾技术储备,应做到主动协调、勇于负责。
二、物资总局科教局负责全国物资部门的科技工作,其任务是:
1. 编制全国物资部门的科学技术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2. 审查和汇总总局各专业局(总公司)、各省、市、自治区物资部门提出的属于国家和总局管理的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宏观的重大科学研究项目,以及重要技术革新项目,必要时应督促检查其进行情况。
3. 科技三项费用的分配、调整和检查。
4. 鉴定、汇编和上报科研及重大技术革新成果。根据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发布的《
发明奖励条例》和一九六三年国务院发布的《
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对重大的科研成果提出表彰奖励意见,并建议与协助有关方面加以推广。
5. 审查物资部门新技术的引进和协助有关单位培训使用、维护电子计算机的人员,总结推广使用电子计算机的经验。协助解决重大科研项目需要购置的重要器材、设备等并检查督促其合理使用。
6. 了解、掌握总局各专业局(总公司)、各省、市、自治区物资局(厅)的科技管理工作情况,组织经验交流,共同研究改进有关科技管理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