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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资总局科学技术管理暂行办法

 7.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考核科技人员、培训提高科技人员,了解物资部门的科技队伍状况,以及科技人员在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并积极配合有关方面设法解决,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
 8. 组织搜集并翻译国内外有关物资管理先进技术方面的科技情报及有关资料。建立科技资料档案,编印“物资管理科技参考资料”,建立科技情报网和组织资料交流。

三、 科研项目的管理。

 1. 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基础上,把物资管理方面和科研项目,依据重要程度和涉及面的大小,划分为国家项目、总局项目和总局各局(总公司)、省、市、自治区物资局(厅)项目,分级管理。总局科教局负责管理国家和总局安排的科研项目。总局各局(总公司)管理其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省、市、自治区物资部门管理其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和地方有关部门安排的项目。
 2. 视工作需要,总局可委托大专院校或有关部门科研单位进行研究或协作研究,必要时总局可以安排资金,并列入总局管理项目。
 3. 项目的审批程序。
  凡要求列入国家或总局科技计划的科研项目,必须每年九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的新项目的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报送总局科教局,内容包括:(1)目的和要求;(2)国内外情况、采取的方法及流程;(3)各项技术经济指标;(4)物资设备及经费概算;(5)要求总局资助的经费及物资;(6)起止时间等;跨年度继续进行的科研项目于九月底以前报总局,内容包括下一年的科研内容、所需经费及物资。
  国家和总局管理的项目,年中和年末须向总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阶段成果一式五份。
  总局各研究所、各专业局(总公司)、省、市、自治区物资局(厅)于年终把本年度的的全部科研项目的科研成果(包括技术资料)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经费(总局安排,省、市安排和各物资部门自筹的)使用情况,以及经验和要求,一式两份报总局。
  计划任务书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时,必须按照原报送程序重新履行审查批准手续。

四、 科研费用

 1. 费用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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