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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资总局科学技术管理暂行办法

  (1)国家科委拨给的科技三项费用。
  (2)一九八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科学技术工作会议上重申:“各部门各地方过去从技术改造资金、基建投资、自筹资金等方面拨款资助科学技术事业,起了很好的作用,今后还要保持这个渠道”。我们物资系统,科技工作基础薄弱,更要认真贯彻执行。
  (3)地方科技三项费用补助。
  (4)事业费:由财政拨款。包括科研用的一般零星购置。
  (5)研究成果的转让和技术服务的收入。
  (6)银行发放的低息和无息贷款。
  逐步改变目前的行政管理为企业化,做到自负盈亏。
 2. 科技三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学研究的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管理,按国家科委、财政部、中国科学院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日财企字第88号、科字第79号文和财政部、国务院科教组一九七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财企字第622号、科教字第65号文规定执行。
 3. 总局直属研究所和直属单位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费用原则上由国家事业费科目中开支,重大项目如经费不足,由科技三项费用给予补助。
  总局委托大专院校和有关研究单位研究的项目必要时可由总局安排适当的补助费用和物资。
  地方物资部门承担的物资管理方面的科研项目,如系带普遍性或所需时间长、影响面大、成果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而地方和物资管理单位科研经费又不足的,总局可给予适当补助。

五、 科研所需物资(设备、材料、仪器等)按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物资总局关于科学实验所需物资管理的规定(计计[1978] 792号文)执行


六、 国家和总局安排的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情况,由总局科教局进行检查,每年向总局提出书面报告,重大的项目需上报国家科委。

七、 建立健全各专业局(总公司)和各省、市、自治区物资局的科技管理机构,首先是确立责任制。凡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物资局应考虑设科技处或科教专职机构;目前还不具备条件的省、市、自治区也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八、 各省、市、自治区物资局(厅)和总局各专业局(总公司)的科技工作任务,可参照此办法,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本单位、本部门的科学技术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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