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食品非法宣传的整顿;
(二)对肉类、食盐和粮油制品的整顿;
(三)查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四)对集体供餐和学生奶生产经营的整顿;
(五)对婴幼儿食品和儿童食品的整顿;
(六)对禽畜屠宰、水产品加工和生肉市场的整顿;
(七)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
(八)对个体食品摊贩、商贩的整顿;
(九)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
三、职责分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确定的工作安排,经研究,由卫生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公安部、国家药监局和总后卫生部成立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协调小组(见附件2),负责指导此项工作。各级卫生、质检等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按照部门的职责,各尽其职、各司其责。
(一)各级卫生部门全面负责本地区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质检部门会同做好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工商部门配合做好食品非法广告宣传,对肉类、食盐和粮油制品的整顿,查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禽畜屠宰、水产品加工和生肉市场的整顿,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以及对个体食品摊贩、商贩的整顿等工作。
(四)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取缔私屠滥宰,并配合做好对肉类、食盐和粮油制品的整顿、查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等工作。
(五)农业部门负责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并配合做好对禽畜屠宰、水产品加工和生肉市场的整顿等工作。
(六)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查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生猪屠宰和生肉市场的整顿。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要坚决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七)药监局协助做好查禁生产销售违规添加药品的食品和宣传功能主治的食品等工作。
(八)总后卫生部门负责军队系统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和部署。5月-6月,各地根据有关打假工作要求,制订工作计划,具体部署有关工作,并将各地专项整治方案报协调小组备案。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5月至11月中旬,各地根据工作计划,具体开展整治活动。各地在整治活动中,应按月向各有关部门报告整治情况,重大案件和重大活动要及时向负责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