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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修订)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第八条 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九条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九)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二)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三)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六)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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