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1998年8月24日 银发〔1998〕38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通知》已电告各分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黄金收购价格:
含金量不足99.9%的,按每克78.15元收购;
含金量达99.9%及以上的,按每克79.15元收购。
二、黄金配售价格:
含金量不足99.9%的,按每克79.70元配售;
含金量达99.9%及以上的,按每克80.70元配售。
三、黄金联行调拨价:
(一)黄金联行调拨价由每克107.68元调整为每克80.70元。
(二)各行应将“暂付款项--配售黄金亏损户”余额按总行银发〔1993〕259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要求,于9月20日前扫数上划总行,行号为10052。
(三)联行调拨价调整后,各行要对未配售的自有黄金库存净值按新价进行降值调整,并汇总填制“联行调拨差价计价单”,于9月20日前将降值款(每克26.98元)上划总行,行号为10052。
四、对调价前收购的黄金应按原价上售;调价后收购的黄金应开立新的“收兑黄金”账户,按实际收购价上售。黄金实物上售办法按总行银发〔1997〕5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为了解这次调价前后黄金收购配售情况,各分行要认真填报8月份的黄金收购配售量统计表(见附表),并于9月15日之前上报总行。
六、新的黄金收售价格从1998年8月18日起执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 分行 月份
黄金收购配售量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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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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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 │ 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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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 单价 │ 纯重(克) │ 单价 │纯重(克)
│ │ │ │
价 ├─────┼─────────┼────────┼──────
│@ │ │@ │
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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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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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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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纯重(克) │单价 │纯重(克)
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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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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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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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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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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