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998年9月20日后多收、误收的资金,由财会局营业部有关处的经办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国家开发银行退回资金审批表”(一式二份),经处长签字确认加盖本处业务公章,按照退回资金额度,会签有关信贷局后,分别报财会局营业部领导或主管行长审批,以审批表为依据办理退款手续,审批表做记账凭证附件。
(三)行内有关局多收、误收的其他资金须退回的,经与营业部商定后,由该局填写“国家开发银行退回资金审批表”(一式三份),经该局领导审批签字后,加盖本局业务公章,送财会局营业部会签,营业部按照资金退回额度,分别报财会局营业部领导审批和主管行长审批,以审批表为依据办理退款手续,审批表做记账凭证附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分支机构和行内单独核算单位如须办理退款事宜,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国家开发银行退回资金审批表
填表部门盖章: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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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退款 │ │
│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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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种类 │退款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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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金额 (大、小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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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局 │财会局营业部 │
│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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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领导审批意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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