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4.校内分配的主体应该是学校,要妥善处理好校、系两级筹资、分配的关系。校内津贴提高的幅度要因地因校而异,可以随学校财力增减而浮动,要留有余地,保持能长期稳定地增长。
  五、校内住房、医疗、退休保险制度的改革
  15.改革现行的住房制度,逐步改善现有教职工的住房条件,建立由国家、集体、个人相结合筹建住房的新机制。学校应参照所在省、市政府房改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校内房改实施方案。要调整校内住房分配的政策导向,住房条件的改善要向对国家、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倾斜,扩大奖励分房的比例。
  16.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变暗补为明补,由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学校要建立由国家公费医疗定额补助、学校自筹和集体福利经费构成的校内公费医疗基金,逐步提高学校对教职工的医疗保健能力。
  17.建立校内退休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形成学校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相结合的校内退休保险体系。加强对退休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随着退休保险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社会化过渡。
  六、学校内部管理的权限
  18.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是由国家教委直接管理的教育实体,具有法人地位。学校应以国家赋予的权力,有效地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国家教委有关职能部门不对学校自主办学权范围内的事务进行行政干预。
  19.除中央和国务院明确规定学校必设的机构外,学校有权依据实际需要确定校内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的配备,可不参照主管部门对口设置校内机构。
  20.学校有权依据校内各方面承担的任务和工作性质的不同,选择不同的用人制度和管理体制。有权在国家核定的编制总数内,确定校内各类人员构成比例,可在选留毕业生的五年规划内,调剂各年度选留毕业生的人数。
  21.学校有权依据教学、科研任务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有权依据有关规定自主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22.学校在执行国家工资法规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前提下,有权确定适合本校实际的校内分配办法和津贴标准。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国精简人员提高效益而结余的工资总额,可与学校自有基金合并用于提高校内津贴标准,用于校内津贴部分不计作奖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