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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北京大学1989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后待遇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北京大学1989级学生
 毕业参加工作后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0年10月19日 人薪发(1990)19号)


  为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改革,更好地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国家教委决定,北京大学1989年新生,先到军队院校进行军政训练一年,第二年再回本校按专业进行正常学习。关于这批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后的待遇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毕业参加工作后,不再实行见习期,可按所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确定职务之前,可暂按见习期工资借支,待确定职务后再行结算。
  二、参加工作时间可从实际参加工作的时间向前推移一年(即参加军政训练的一年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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