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

  申请国优的产品,由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规定评比、审查,然后将本届评比检测结果及检测数据汇总表、总体水平分析及需要改进的的意见,连同评比总结报告、国家优质产品奖申请表、产品简介表和计算机登记表等资料报送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生产的教学仪器产品申报国家优质产品,也可由其主管部门在征得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后,报送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三条 对荣获国家质量奖的产品,依照《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颁发国优产品奖证书和标有“优”字标志的奖牌;国家教委发给一次性奖金。委优产品由国家教委颁发委优产品证书,并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十四条 获得委优、国优产品称号的生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委优产品的最长有效期为五年。满五年后未进行重评或未重新确认的产品,其称号自然失效,并不得沿用委优产品称号。
  第十六条 委优产品称号在最长有效期内,按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制订的评优计划到下一届同种委优产品评选时终止。上届委优产品若未参加重评或在重评时未被评选上,则失去该产品的委优产品称号。
  第十七条 国优产品奖证书和奖牌的有效期由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确定。国优产品奖证书和奖牌的有效期满后,未经复查确认或重新评选未获奖,不得沿用国优产品奖的称号。
  第十八条 荣获国优或委优的产品,生产厂可在该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包装容器等上面,分别标明国优奖章的荣誉标记或“优”字标志。
  第十九条 对获优质产品奖的产品,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到获奖单位检查、监督产品质量,并将检查情况抄报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如果发现质量下降,应责令生产厂立即停止使用优质标志,并及时向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提出报告,经采取措施达到原有质量后,才能恢复使用优质标志。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条 评委会、评审组和产品评比工作组成员应保持廉洁公正,不准以权谋私。违者,由国家教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提前解聘,直至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