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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国务院部委安排所属学校或委托其他学校面向本系统举办非学历教育,由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函授方式施教的,批准文件须抄报招收学员所涉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申请举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申报材料应经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教委批准后,方可招生。
  申报材料和备案材料均应包括办学形式,招收学员的区域、对象,学习期限,教学计划,使用教材,师资投入,可提供的教学设施和用房,招生人数,收费标准等。
  第九条 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并出具证明后,应按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教委印发的《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学招生广告审批权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发布招生简章。
  第十条 学校的非学历教育工作由学校成人教育部门或专门机构统一归口管理。二级学院、系、处以及学校其他机构不得以各自的名义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合办非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核及格,由学校成人教育机构(没有成立成人教育管理机构的,则由学校教务处)发给结业证明。结业证明颁发情况应建立专门档案。
  结业证明应注明以下内容:
  学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修学的性质(如培训班、进修班)、形式(如脱产、业余、函授);
  修学课程的名称和考核成绩;
  学校成人教育机构(或教务处)印章;
  发证时间及编号。
  非学历教育不得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易和学历教育相混淆的证书或文凭。
  第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及经费使用办法,按国家及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普通高校之间,或普通高校与其他、学校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应以一方为主;为主一方对办学全面负责,并颁发结业证明。合作办学如以普通高校为主,应按本《规定》执行;如以普通高校之外的学校或社会力量为主,则按有关规定或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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