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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教育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关于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教育局、共青团北京市委
 《关于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91年7月20日 教体厅〔1991〕15号)


  我委颁布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中小学生“不吸烟”已经作出规定。去年,我委《关于重申有关规定,在学校开展不吸烟活动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把控制学生吸烟作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促进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的大事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不少地区和学校根据这些要求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总体上看,措施不够得力,收效不够明显。
  最近,北京市教育局、共青团北京市委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召开了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动员会,对禁止中小学生吸烟提出了具体要求。我们认为《意见》是可行的,使之贯彻落实,必将收到好的效果。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措施和办法,把控制中小学生吸烟工作切实抓好。

     北京市教育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关于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几点意见
             (1991年6月12月)

  近年来,我市中小学生吸烟问题,在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关注下,在各中小学校的努力下,已有明显好转,但部分中小学生吸烟现象仍然严重存在,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根据《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吸烟行为的规定,和《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不准中小学生吸烟的要求,北京市教育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对于严格禁止中小学生吸烟问题,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禁止中小学生吸烟问题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领导要从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提高中华民族素质的高度,认识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重要意义。现代医学已经证明吸烟危害人的身体健康,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时期,吸烟对他们的危害更大,而且吸烟还诱发学生不良行为的滋长。因此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把它列入评估学校落实德育为首的重要条件。在校内,不仅校长要负责,学校党政工团都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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