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细则》的通知
(2001年7月30日 国质检〔2001〕6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配合《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7号令)和《关于执行<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检检〔2000〕234号)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现将《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附件: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细则
附件: 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细则
一、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条件
(一)一般条件
1.具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经营集装箱场站业务。
2.具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
3.具有可存放进出境集装箱及装卸货物的场地。
4.具有完整的生产操作规程和装卸作业安全规程及相应的技术条件。
5.具备集装箱计算机管理系统,并能提供有关集装箱入/出场站货物流信息和拆箱/装箱动态。
6.其他检验检疫需要的条件,如相应的场地,辅助设备及劳力。
(二)专项条件
1.对于经营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的场站,应当具有相应的卫生除害处理、环保等辅助设施及拆箱检验检疫场地。
2.对于经营装运危险货物的场站,应当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运输、储存、使用许可证。
3.对于经营冷藏箱适载性能检验的场站,应当具有专用的冷藏集装箱冷藏性能检测的设备及场地。
4.对于经营熏蒸业务的场站,应当备有专门的符合安全要求的场地。
@ 二、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登记的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申请》及相应资料。
2.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并对资料进行预审后,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