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企业的申请,指派由三名以上熟悉集装箱检验检疫业务的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对申请登记企业进行考核。
4.经考核合格的企业,由直属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登记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统一代码,有效期为二年。
5.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经整改后方可再次申请登记。
三、监督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对取得《登记证》的集装箱场站,根据工作条件、工作情况及管理水平,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2.检验检疫机构对取得《登记证》的场站的有关人员将进行定期培训。
3.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已取得登记集装箱场站的监管中,发现违反《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吊销其《登记证》。
附:一、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证
二、进出境集装箱场站代码编写规定
附一: 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证
登记号:
经考核审定 集装箱场站条件符合《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细则》的规定要求。
特发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二: 进出境集装箱场站代码编写规定
对取得《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证》的场站,其代码编号规定如下:
代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二位阿拉伯数字代表企业所处的各直属局(见各直属局代码表);第二部分由字母“CC”代表集装箱场、货运站;第三部分由四位阿拉伯数字0001~9999代表企业;如:31CC0003中,其中“31”代表上海检验检疫局;“CC”代表集装箱场、货运站;“0003”代表上海检验检疫局编列的顺序号为0003的上海进出境集装箱堆场登记企业。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