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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三)管理费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的专人审批。各项开支均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擅自违反。

六、结余分配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结余是博士后基金会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增加基金本金的资金及利息收入,年末应如数转入“专用基金--其他基金”科目,不参与结余分配。
  第二十四条 专项捐赠的收支结余应单独反映,不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年度管理费收支结余,可按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管理费收支差额。
  第二十六条 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从基金户转入管理费户按规定进行核算、管理和使用。

七、资产与负债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博士后基金会占用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一)基金会的财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二)流动资产是指基金会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基金会应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和基金本金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升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处置按《人事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四)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仪、著作权、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基金会转让或取得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外投资是指基金会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基金会对外投资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日常办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纳入基金会管理费帐户进行核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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