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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试行)

 第二十六条 一切申报“丰收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和夸大事实。一旦发现即取消其受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对直接责任者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提倡共产主义道德风尚,鼓励团结协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和依据本办法制订的实施细则、报奖条件及评审标准为“丰收奖”奖励办法(试行)同等重要文件,由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八年起试行。
                              农牧渔业部
                             一九八七年六月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执行“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面向社会,凡符合“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规定的条件,不论是否属于农牧渔业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报奖。
 第三条 根据“办法”的规定内容,奖励的重点:
  1.种植业:以粮食、棉花、油料为主;
  2.畜牧业:以猪、禽、牛、羊、兔为主;
  3.渔业:以水产品增养殖为主;
  4.列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之内的其他项目;
  5.其他对农牧渔业增产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四条 报奖条件
  1.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项目,按“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2.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凡列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的项目,所拨资金使用合理,所借贷款和周转金已按期归还。
 第五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评定的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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