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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试行)

  根据以下标准,择优评定。
  1.一等奖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大范围、大面积、连片的推广,推广面积(包括头数)占的范围达25%以上(在山区或耕地是小块地区,面积可适当缩小);
  (2)增产幅度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推广单项或综合技术措施水平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4)投入产出比在全国处于先进水平;
  (5)推广范围达35%以上、增产幅度、投入产出比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的县。
  2.二等奖
  (1)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县较大规模的推广,推广范围(头数)达20%以上;
  (2)、(3)、(4)内容同一等奖,水平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先进水平;
  (5)推广范围达35%以上,增产幅度、投入产出比达到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先进水平的县。
  3.三等奖
  (1)重点奖励以县为单位大面积、大范围推广项目,推广面积(头)占本县可推广数至少35%以上;
  (2)推广的技术水平、增产幅度、投入产出比居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先进水平。
 第六条 “丰收奖”的管理及评审机构
  1.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设在农牧渔业部科技司)
  (1)受农牧渔业部、财政部“丰收计划”指导小组委托,负责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总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2)协助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对一等奖初、复评工作和对二、三等奖的复核工作;
  (3)负责公布评奖结果;
  (4)办理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状、个人证书、奖金等的发放工作。
  2.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
  (1)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总的组织、联络工作;
  (2)接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对一、二、三等奖的申报;
  (3)对二、三等奖的项目进行初评、复评并向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报送二、三等奖评定结果及推荐一等奖项目;
  (4)转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全国“丰收奖”项目的奖状、个人证书、奖金。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归口厅(局)
  (1)受理所辖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填写归口厅(局)审查意见;
  (2)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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