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
(1)对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项目的复审;
(2)对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三等奖项目的复核。
第七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的组织原则、办公地点、成员的职责。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农牧、农业、农林)厅(局)作为牵头部门,协调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厅(局)的行政、推广、科研单位和农业院校的专家9-11人组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选小组,报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经部领导批准后,由部发聘书。
2.办公地点设在农牧渔业(农牧、农业、农林)厅科教(技)处。设秘书一人,由农牧厅科教处指定一人兼任(报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备案)。
3.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成员的条件和职责:
(1)代表农牧渔业部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进行评审。(不是本系统、本单位的代表);
(2)知识面较广、较深,有推广工作和基层工作实践经验;
(3)办事认真,公正无私。
第八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必须由报奖单位(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并负责填写申报书,并备齐“办法”和“细则”规定的各种材料,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归口厅(局)填写意见后,送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
2.二、三等奖项目由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选小组初评、复评,结果报部复核。
3.一等奖项目由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填写意见后送部“丰收计划”办公室,组织有关业务局和在京部科技委委员初评。复评由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
4.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向部推荐的申报一等奖项目,必须是各省最优秀的项目。一等奖评不上自动列为二等奖,但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分配受奖的项目总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部送审的申报项目须按请奖等级名次排好序号。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次二、三等奖的评奖项数,评奖前由农牧渔业部下达。
6.一等奖每次评20项由农牧渔业部科技委根据评奖标准择优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