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凡不属农牧渔业系统的单位以及省级、中央的有关科研、教育、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须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执行应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提出,并经主管厅(局)签署意见后,上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评选小组。
第九条 报奖时间
1.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受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部门主管厅(局)报送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截止日期为每年三月三十一日。
2.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项目及二、三等奖评审结果为每年六月三十日。
3.以邮戳为准,邮戳不清者,以收到日期为准,过期不再受理。
第十条 报奖材料
1.报奖单位通过主管厅(局)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材料,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向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申报一等奖项目均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2.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向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报送二、三等奖评审结果,每个项目报送全套材料2套、申报书10份。
3.报送材料表面左上角必须注明“丰收奖报奖材料”。
第十一条 报奖单位和完成单位
1.报奖单位必须是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除负责填写申报书和报奖材料的准备工作外,并负责协调各完成单位的排列顺序及有关工作。
2.申报一等奖项目最多可填报20个单位;二等奖最多可填报15个单位;三等奖最多可填报10个完成单位。
3.完成单位的顺序必须按贡献大小排列,一等奖评不上自动降为二等奖项目,从前向后按规定选15个单位。
4.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重点奖励基层从事科技推广工作的单位,完成单位(受奖单位)必须是在第一线从事长期推广工作贡献大的单位,政府机关处以上单位(含处)和党的机关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作为受奖单位。
第十二条 完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