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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下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调剂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下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调剂的规定》的通知
 (1988年3月9日 银发<1988>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和海南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和海南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2号《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外汇调剂的规定》,现将该规定随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兹就有关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可设立一个外汇调剂中心,大连、青岛、重庆、宁波四个计划单列城市因与省会不在同一地方,也可设立外汇调剂中心。上述地区设立外汇调剂中心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给外汇调剂许可证。省、自治区以下的外汇管理分、支局可以作为交易员代理委托单位通过省、自治区的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可视本地区外汇调剂业务实际需要指定交易员。交易员的职责为:
  (1)受理买卖外汇单位的委托,保证买卖双方的信用;
  (2)在指定交易日向外汇调剂中心申报买卖调剂外汇的金额和价格;
  (3)监督买卖双方按规定的日期办理外汇额度或现汇与人民币的交割和清算,并承担未办或拖延办理所引起的经济责任。
 二、外汇调剂的规定和外汇调剂中心规程暂不对外公布,成立外汇调剂中心也不要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宣传,外汇调剂中心的规程可以印发给有关单位,也可以向调剂对象说明情况和做法,各地可以挂外汇调剂中心的牌子。
  鉴于有的地区成立外汇调剂中心的信息已在报刊上登载,中外人士将会关注这个问题,如有人询问可以参照所附《对外解释口径》予以口头解答。
 三、外汇额度和现汇的调剂业务统一由外汇调剂中心办理,买卖外汇额度和现汇都必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审查,凭批件委托调剂中心买卖,成交后由外汇调剂中心发出成交通知书,买卖双方按规定的日期办理交割,为了便于监督管理和统计,今后买入的外汇额度和现汇同原存有的外汇额度和现汇一律采取分帐管理的做法,不得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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