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调剂的规定
二、对外解释口径(略)
附件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调剂的规定
一、为加速建立和健全外汇调剂市场,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设立外汇调剂中心,办理本地区外汇额度和现汇的调剂业务;在北京设立全国外汇调剂中心,办理中央部门之间和各地之间外汇额度和现汇的调剂业务,外汇调剂中心为法定的外汇交易机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发给办理外汇调剂业务许可证。
外汇调剂中心本身不得进行外汇交易,除外汇调剂中心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办理外汇调剂业务。
三、外汇调剂中心的职责为:1.受理买卖外汇的申请。2.办理成交。3.监督买卖双方的交割与结算。4.提供信息和服务。5.编报外汇调剂的情况及统计。
四、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审核,下列外汇可向外汇调剂中心申请卖出:各项留成外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
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审核,下列外汇可向外汇调剂中心申请买入:各部门、各地方、各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自身引进先进设备及其零部件和先进技术;购买科研、医疗、教学等方面的设备、仪器、试剂、科技资料、书刊;购买原料、材料、辅料、零配件和优良品种的用汇;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所需的外汇及偿还贷款本息和汇出利润的外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用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按中央和地方规定的用汇投向严格审批。
六、调剂外汇的价格根据外汇的供求状况实行浮动,必要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规定最高限价。
七、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外汇调剂平准基金,运用经济手段干预外汇调剂市场,调节外汇供求,稳定外汇调剂价格。
八、外汇调剂中心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其分局所属的事业单位,以服务为宗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办理外汇调剂业务按成交人民币金额向买卖双方各收取1.5‰的人民币手续费,每笔最低费用10元人民币,最高费用10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