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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

关于国营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88年3月10日财政部发出)


  根据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①的有关精神,现对国营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按下列办法列支:由国家拨款(包括基建拨改贷投资)进行建设的,从国家拨款中支付;用银行借款和自筹资金进行建设的,从企业税后留利或更新改造资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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