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在学校布局、专业设置、招生、办学形式、教学、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专科或本科招生计划等方面,应当接受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应根据成人工作、学习的需要和办学条件的可能,确定办学形式。
  成人高等学校各类培训的办学形式为业余、半脱产、脱产三种。
  提倡成人高等学校之间 、 成人高等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之间以多种形式开展联合办学。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十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科(室)、专业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学校在正式建校招生时,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任务相适应的合格教师。
  (一)成人高等学校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其中专科或本科专业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专业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
  (二)本科专业必修的各门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至少应分别配备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必修专业课至少应分别配备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或兼任教师一人。
  (三)专科专业必修的各门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至少应分别配备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主要专业课程,至少应分别配备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或兼任教师一人。
  (四)岗位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各门课程的教师来源应有切实的保证。除由专任教师任课外,应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专家担任兼职教师。
  (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专任及兼任教师总数的5%。
  成人高等学校的级别和教职工的编制标准,根据学校不同类别,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服务地区和行业对人才的需要,合理设置专业和课程;学校建成时,专业数应当在三个以上。
 第十三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的计划规模,包括专科或本科、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等各类在校学生数,总计应达到八百人以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