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没有明确规定以前,可由各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待有新规定时按照新规定执行。
四、问:对于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并仍然保持荣誉的,适当提高病假期间的工资,其幅度应如何掌握?
答:提高幅度可以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病假工资,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五、问:由团中央授予的“新长征突击手”、全国妇联授予的“三八红旗手”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的工资可否适当提高?
答:不能提高。
六、问: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包括军队复员、转业人员旧伤复发),在医疗期间的待遇如何处理?
答:原工资应予照发。
七、问:工作人员患病以后或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其工资如何处理?
答: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但对确定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批手续。
八、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愈复工后不久又继续休息,其病假时间如何计算?
答:应按(64)内人工字第257号文办理。即:“工作人员病愈需要恢复工作者,需经医生证明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果患病本来就没有好,而是有意要求医生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而上班几天以后,又请病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九、问:
《病假规定》第
六条规定:“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应包括哪些项目?
答:工作人员生活福利待遇一般系指职工享受的集体福利补助、子女统筹医疗、文化娱乐、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其它项目可以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由省、市、自治区人事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