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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外汇会计业务手册》部分章节修订稿的通知

   贷:现金              非美元外币
  2.委托行在收到境外行或总行清算报文后,填制外汇套汇凭证一式六联和转账贷方凭证一联,其中套汇凭证第二联和转账贷方凭证作美元记账凭证,套汇凭证三、四联作非美元外币记账凭证,总行清算报文分别作有关科目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总行资金           美元
   贷:经营套汇            美元
  借:经营套汇             非美元外币
   贷:运送中现金       非美元外币
  3.委托行将经营套汇形成的敞口要及时向总行平盘,其账务处理参照“美元与其他币种交易平盘”的核算。

第四节 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核算


 
  自营外汇买卖业务是指我行由于资金保值或盈利的需要而进行的各种外汇交易业务。自营外汇买卖业务通过“经营套汇”科目和“外汇调整”科目进行核算。
  一、分行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核算
  分行开办自营外汇买卖业务,必须首先报经总行批准,不得擅自开办。经批准开办后,自营性的一切外汇买卖业务,包括即期、远期外汇买卖、期权与掉期业务,以及其他一切自营性的、涉及不同币种转换的资金交易业务,均通过“经营套汇”科目进行核算。
  二、总行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核算
  总行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分别使用“经营套汇”科目和“外汇调整”科目进行核算。
  (一)日常性的、以盈利为目的的自营外汇买卖业务,包括自营的即期或远期外汇买卖、期权与掉期业务等通过“经营套汇”科目进行核算。
  (二)以保值为目的、大规模的外汇资产结构调整,经总行领导专项批准后,使用“外汇调整”科目进行核算。

第五节 外汇买卖损益核算



  外汇买卖业务平时不逐笔计算损益,按季对外汇买卖类账户的外币余额按重估日汇率进行重估,并将重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转入损益。结售汇、外汇兑换科目的损益转入人民币“汇兑收益”或“汇兑损失”科目,代客套汇、经营套汇、外汇调整科目的损益转入美元“外汇买卖收益”或“外汇买卖损失”科目。具体核算手续如下:
  一、编制外汇买卖类科目的损益计算
  “结售汇”损益计算表格式如下:
 
             “结售汇”损益计算表
              年   月   日

┌──┬──────┬──────┬──┬──────┬───────┐
│  │ 人民币账面 │外币账面余额│  │外币重估余额│  损益额  │
│ 币 │  余额  │      │重估│      │       │
│ 别 ├───┬──┼───┬──┤汇率├───┬──┼───┬───┤
│  │ 借方 │贷方│ 借方 │贷方│  │ 借方 │贷方│ 借方 │ 贷方 │
├──┼───┴──┼───┴──┼──┼───┴──┼───┴───┤
│(1) │   (2)  │   (3)  │(4) │(5)=(3)×(4)│ (6)=(2)+(5) │
├──┼──────┼──────┼──┼──────┼───────┤
│  │      │      │  │      │       │
└──┴──────┴──────┴──┴──────┴───────┘

  “外汇兑换”损益计算表的格式与此相同。
  编制“结售汇”损益计算表和“外汇兑换”损益计算表,应将各种外币明细账账面余额与相应的人民币账面余额分别填入表中第3栏和第2栏,重估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各种外币的外汇牌价中间价填入表中第4栏。经计算后填列第5栏和第6栏。
  “代客套汇”损益计算表格式如下:

             “代客套汇”损益计算表
               年  月  日

┌──┬──────┬──────┬──┬──────┬───────┐
│ 币 │美元账面余额│外币账面余额│重估│外币重估余额│  损益额  │
│ 别 ├───┬──┼───┬──┤汇率├───┬──┼───┬───┤
│  │ 借方 │贷方│ 借方 │贷方│  │ 借方 │贷方│ 借方 │ 贷方 │
├──┼───┴──┼───┴──┼──┼───┴──┼───┴───┤
│(1) │  (2)   │  (3)   │(4) │(5)=(3)/(4) │ (6)=(2)+(5) │
├──┼──────┼──────┼──┼──────┼───────┤
│  │      │      │  │      │       │
└──┴──────┴──────┴──┴──────┴───────┘

  “经营套汇”损益计算表和“外汇调整”损益计算表的格式与此相同。
  编制“代客套汇”损益计算表、“经营套汇”损益计算表和“外汇调整”损益计算表,要将美元以外各种外币的明细账账面余额与相应的美元账面余额分别填入表中第3栏和第2栏;以重估日各种外币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基础,计算出美元对各币种外币的折算汇率,填入表中第4栏内,经计算后填列第5栏和第6栏。
  美元对各种外币折算汇率=(美元/人民币中间价)÷(其他外币/人民币中间价)。
  对日元、意大利里拉等币种进行计算时,应注意先将人民币中间价换算为外币单位等于100时的人民币中间价,再与美元的人民币中间价进行折算。计算结果保留五位有效数字,多数币种是一位整数加四位小数,少数币种例外(如日元是三位整数加两位小数)。
  根据外汇买卖类各科目的损益计算表中各个栏次的损益额情况,可判断当年各项外汇买卖的分币种损益情况。损益额在贷方,说明该币种有盈利;损益额在借方,则说明该币种有亏损。
  本位币(美元、人民币,下同)原账面余额在借方,重估余额在贷方,贷方金额大于借方金额,差额为收益;借方金额大于贷方金额,差额为损失。
  本位币原账面余额在贷方,重估余额在借方,借方金额大于贷方金额,差额为损失;贷方金额大于借方金额,差额为收益。
  本位币原账面余额在借方,重估余额也在借方,借方余额之和为损失。
  本位币原账面余额在贷方,重估余额也在贷方,贷方余额之和为收益。
  二、根据表中计算结果结转损益
  以“结售汇”损益计算表和“外汇兑换”损益计算表为原始凭证,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分别调整各币种“结售汇”、“外汇兑换”科目下有关明细账户的人民币余额。
  损益调整额在贷方时,会计分录为:
  借:外汇买卖/外汇兑换         人民币
   贷:汇兑收益            人民币
  损益调整额在借方时,会计分录为:
  借:汇兑损失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外汇兑换       人民币
  以“代客套汇”损益计算表、“经营套汇”损益计算表、“外汇调整”损益计算表为原始凭证,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分别调整各币种代客套汇、经营套汇、外汇调整科目下有关明细账户的美元余额:
  损益额在贷方时,会计分录为:
  借:代客套汇/经营套汇/外汇调整   美元
   贷:外汇买卖收益          美元
  损益额在借方时,会计分录为:
  借:外汇买卖损失           美元
   贷:代客套汇/经营套汇/外汇调整  美元
  需要说明的是,外汇买卖损益结转后,各币种合并折算后编制的美元试算平衡表中,代客套汇、经营套汇、外汇调整三个科目应无余额,结售汇、外汇兑换两科目有余额,但在全行汇总编制的人民币试算平衡表中,外汇买卖、外汇兑换科目应无余额。

第七章 外汇存款



  7天通知存款
  凡在我行开立外汇存款账户的企业和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办理外汇7天通知存款。7天通知存款视同定期存款管理,其具体的会计核算手续也与定期存款的核算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
  1.7天通知存款的最短存期为7天,最长存期不限。银行在开立存款证实书时,只载明存款日期、户名、币种、金额、利率等,而不注明到期日。
  2.存款单位需用款时,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或加押电文通知银行,7天后凭存款证实书和预留印鉴办理支款。
  3.正常的7天通知存款适用存入日的7天通知存款利率,过期支取部分适用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
  4.7天通知存款,存期不满7天;或存期虽满7天,但客户未在7天前办理通知用款手续;或虽办理了通知用款手续,却在通知用款日之前提前用款的,均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5.7天通知存款部分支取,银行对未支取的部分应另开存款证实书,其利率与期限与原存款证实书(或存单)一致。

第八章 外汇贷款

  一、银团贷款的核算
  外汇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外汇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外汇资金的贷款方式。外汇银团贷款按资金投向地区的不同,分为境内外汇银团贷款和境外外汇银团贷款两种。其中境外银团贷款一般结合出口买方信贷方式,其会计核算参照有关内容。本节银团贷款核算主要指境内外汇银团贷款方式。
  外汇银团贷款参与银行或金融机构,按其权利与责任的不同,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成员行三种。牵头行即银团贷款的组织者或安排者,原则上由借款人的主要贷款行和基本账户行担任,其所占银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代理行是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贷款管理人,一般由借款人的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各成员行共同协商产生。
  (一)本行作为成员行或非代理行性质的牵头行。本行作为外汇银团贷款成员行或非代理行性质的牵头行,需按照银团贷款协议,在规定的划款时间将承诺的贷款金额划拨到代理行指定账户,并在规定的时间向代理行划回贷款本息。此类银团贷款按照期限长短,分别在“短期外汇贷款”和“长期外汇贷款”科目核算。
  1.收取有关费用的核算。成员行或牵头行如果收到代理行划来的银团贷款项下有关费用后,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收账通知或清算报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
  借:存放境内同业
    或有关科目
   贷:手续费收入
     或有关科目
  2.划款时核算。成员行或牵头行在规定时间,将规定金额贷款资金划入代理行账户。同时根据贷款合同开立外汇贷款账户,并填制转账借方凭证一联,以划款凭证作为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外汇贷款/长期外汇贷款——××户
   贷:存放境内同业
     或有关科目
  3.划收利息的核算。成员行或牵头行在规定结息日对贷款户进行结息,以利息计算清单第一联寄给代理行作为催收利息通知,二、三联分别作为借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贷款利息——××户
   贷:利息收入——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成员行或牵头行收到代理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后,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收账通知或清算报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
  借:存放境内同业
    或有关科目
   贷:应收贷款利息——××户
  4.归还贷款本金的核算。成员行或牵头行收到代理行划转来的贷款本金后,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三联(一借两贷),以同业收账通知或总行、境外行清算报文作借方凭证附件。
  借:存放境内同业
    或有关科目
   贷:短期外汇贷款/长期外汇贷款
  5.逾期或催收贷款的核算。如果贷款发生逾期或转为催收贷款,其本金和利息的核算方法与一般现汇贷款的逾期或催收贷款的核算相同。
  (二)本行作为代理行的核算。本行作为银团贷款代理行,即有自身参与银团贷款协议发放的贷款,又有作为代理行集中其他成员行贷款资金发放的代理银团贷款。前者本行承担贷款风险,并作为现汇贷款管理;后者本行不承担贷款风险,但要建立专户进行管理,并按协议规定,发放贷款和收回协议下的全部本息。其账务处理如下:
  1.收取有关费用并按比例分配给各成员行。代理行根据银团贷款协议中规定的费用收取比率向借款人收取银团贷款项下有关费用,并按比例分配给各行。收费时填制收费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加盖业务用章后交客户作为扣款通知,第二联作为借方记账凭证,另填制转账贷方凭证两联。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单位户
   贷:手续费收入(本行应收取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户(其他成员行应收取部分)
  代理行根据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的费用分配比例,将代收的银团贷款有关费用划给有关成员行指定账户,并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汇出汇款—境内户(或境外户)
  代理行收到同业扣账通知或总行、境外行清算报文后,填制借贷方凭证各一联,扣账通知或清算报文作贷方凭证附件。
  借:汇出汇款—境内户(或境外户)
   贷:存放境内同业
     或有关科目
  2.提款时。代理行在收到各成员行贷款资金后,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境内同业
    或有关科目
   贷:银团贷款资金——××行户
  同时,根据贷款协议和用款计划,将到期应支用的贷款转入企业账户。填制特种转账凭证两联,第一联盖章后交客户,第二联作贷方记账凭证。另外填制转账借方凭证两联。会计分录为:
  借:转贷银团贷款——××户(其他成员行参加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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