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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华慈善总会关于积极推动烛光工程项目实施的通知

  开展“烛光奖”评选奖励活动是实施烛光工程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项目,旨在全国经济欠发达地区范围内评选出坚守农村教育岗位、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对他们的事迹予以广泛宣传和奖励,并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教学水平。藉此唤起人们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贡献以及对我国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农村教育的广泛关注。
  为了体现烛光工程的宗旨,保证“烛光奖”评选过程的公正与公平,保证获奖者真正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的优秀代表,特制定“烛光奖”评选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国家级或省级贫困县乡镇以下农村学校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用的中小学教师。
  二、申报条件
  1.在乡镇以下农村学校服务10年以上;
  2.热爱农村教育事业,教学成绩优异,教书育人工作突出;
  3.在克服个人或家庭困难、坚守农村教学岗位方面有感人事迹;
  4.参评者家庭生活困难。
  申报者原则上需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但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从教年限。曾经获得过地(市)级以上奖励者,原则上不再申报。
  三、申报与评选程序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均可由本人提出参加评奖的申请,认真填写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
  2.主要事迹报告,要求事迹真实,字迹工整,字数在2000字以上;
  3.获奖证书或教书育人成果证明(复印件);
  4.个人及家庭收入状况说明。
  (二)申请者所在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核实申请者有关情况后,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三)县教育行政部门全面审核申请者情况后,进行初评,选出其中前6名作为候选人参加省一级评审。并按排名顺序将全部申报材料,以及未进入前6名的教师的申报表报送省慈善会。
  (四)省慈善会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委会对各县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原则上按平均每个国家级、省级贫困县2名的比例,评选出本省“烛光奖”候选人推荐名单。然后,省慈善会将省级推荐名单、所有县级推荐的候选人的申报材料和未进入县级推荐候选人名单的教师申报表,一并报送中华慈善总会烛光工程办公室。
  (五)中华慈善总会组织评选出1000名“烛光奖”获奖者,并向社会公布。
  四、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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