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境外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3个月,境内而非本校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6个月,本校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9个月。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的年平均资助额度为5万元,特别优秀的访问学者可以提高资助额度,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重点实验室必须填写《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一式8份报送基金办公室。
第十三条 基金办公室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符合基金资助条件的予以审批。必要时基金办公室将委托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相关学部对《申请书》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基金办公室每年分别在4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将决定资助的访问学者名单及资助经费额通知重点实验室及其所在学校。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接到批准资助的通知后,在30天内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使用计划”报基金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返回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六条 基金办公室在收到“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使用计划”并经审查合格后,将资助经费核拨高等学校。
第三章 经费使用及管理
第十七条 访问学者基金的经费采取按年度拨款、年终结转、节余留用的办法。
第十八条 使用访问学者基金的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部门有关科技经费的规定分项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经费开支的范围限于该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所需要的试验材料费、仪器设备使用费、国内考察及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学术资料费、生活补助费和相关费用。凡违反基金使用规定者,将停止资助并追回资助经费。访问学者结束在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后,节余经费可用于改善重点实验室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