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整顿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78〕财事字第156号)
几年来,公费医疗经费普遍超支,增加了地方财政的负担,挤占了卫生事业费和各部门经费,影响了卫生事业的发展。粉碎“四人帮”以后,有些地区的卫生、财政部门在上级党委领导下,对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进行了整顿,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多数地区超支仍然很大,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个问题,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当提高公费医疗预算定额。为了有利于加强管理,扭转超支,将公费医疗预算定额由每人每年20.5元提高到30元,随后根据各地情况再做调整。以此计算追加你省(市、自治区)1978年公费医疗经费指标××万元,并列作基数,用以弥补因定额偏低所造成的公费医疗经费缺口。
二、为了便于考核公费医疗实际开支情况,和明确资金渠道,确定公费医疗经费做为一项专款管理。并准备从1979年起,公费医疗在国家预算科目中单列一款;指标专项分配下达。今后凡属公费医疗的开支,都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列报,不要挤占卫生事业费和各部门的经费。公费医疗经费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倘有超支,应查明原因,先从公费医疗经费上年结余中弥补,不足时报请同级革命委员会处理。
三、认真整顿和切实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各地应当健全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并切实加强工作,纠正公费医疗开支的浪费现象。要认真清理核实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至少每年清理一次,堵塞漏洞。凡是有条件的地区都应实行定点医疗的办法。要坚决执行自费药品规定,凡按规定应属由个人负担的自费药品,任何人均无权批准由公费医疗经费报销。转诊转院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批转卫生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凡未经批准而转诊转院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不得报销。要坚决纠正特殊化、“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医务人员要规范地遵守制度,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
我们希望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切实管好用好公费医疗经费,把广大职工的医疗保健工作搞得更好。
各省、市、自治区整顿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情况和经验,请及时告知我们。在适当的时候,将召开一次专业性会议,交流经验,研究如何进一步做好公费医疗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