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机关及其所属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待遇问题的复函
(〔79〕卫计字1572号 〔79〕财事字359号
〔79〕工发总字126号)
湖北、安徽省卫生局、财政局、总工会:
关于工会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费医疗待遇问题,1974年1月17日国务院科教组、卫生部、财政部〔74〕卫计字第691号、〔74〕财事字第7号检发的“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范围”中已作了规定,现重申如下:
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在编制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以上及城市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应列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之内。企业、事业基层工会脱产人员,以及工会基层组织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人员,则不在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