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公费医疗几个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公费医疗几个问题的答复
 (〔79〕财事字第389号)

  一、原来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凡是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退休金的,可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其医疗费用,由当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报销;凡是退休后由原单位发退休金的,仍享受原单位医疗待遇,其医疗费用由原单位报销。
  二、高等学校带工资的大学生,一律在学校所在地办理公费医疗,不应回单位报销医疗费。
  三、享受公费医疗职工,由于打架斗殴、交通肇事以及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其医疗费用应视情况由肇事者单位或本人负担,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开支。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