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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1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第7条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的下列费用可以全部或部分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地合理确定。
  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三、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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