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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对下级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六、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教育。
  第16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各医疗单位,应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二、组织、领导医院公费医疗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院公费医疗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院对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公费医疗经费包给医院或由医院代管的,医院应向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经费执行情况。
  第17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所在单位应设置公费医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当地公费医疗制度、规定,并具体制定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二、按规定定期向同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报送享受人数和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情况。
  三、公费医疗经费包给单位或由单位代管的,单位应向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经费执行情况。
  四、管理本单位涉及公费医疗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管理

  第18条 按规定应由国家负担的公费医疗经费在国家预算中单列一款。经费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经由卫生部门拨付给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对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和个人的经费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19条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包括下列各项:
  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正常的医药费开支。
  二、列入事业编制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
  第20条 公费医疗的预算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并监督执行。
  第21条 享受单位因办公地点迁移,由甲地迁入乙地,其公费医疗关系,应办理转移手续,即由甲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由乙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费医疗事宜。
  第22条 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迁移的中央驻地方单位,应由迁出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由迁入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费医疗事宜。迁移人数较多时,迁出地和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迁移人数,报请财政部办理公费医疗经费的划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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