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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保健局关于老干部、老专家外出疗养手续等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保健局关于老干部、老专家外出疗养手续等问题的通知
 (〔86〕卫健局字第11号)


中央、国务院各部委:
  为了解决中央在京单位老干部、老专家疗养的需要,几年来,卫生部在京内外投资修建了一批疗养床位。由于各单位不断询问疗养手续等问题,现根据财政部、卫生部〔1982〕财事字第1号通知精神及当前实际情况,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享受司局级以上医疗待遇的干部和相应待遇的专家及高级知识分子去疗养院疗养(休养)时,应有医疗病情摘要和单位介绍证明;所需病历摘要,由合同医院协助解决。
  二、手术后或疾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的上述干部、专家,需要去外地疗养时,经本单位同意,卫生部保健局批准,并报所在区卫生局公费医疗科备案后,方可由单位联系疗养院疗养。在本市疗养院疗养的,经本单位同意,直接由所在区卫生局公费医疗科批准后,即可联系疗养。疗养期间不得自行转换疗养场所。所需医疗费和住院费在公费医疗经费内报销。
  三、不属于手术后或疾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的上述干部、专家外出疗养时,经单位组织批准,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区卫生局公费医疗科)同意后,即可由单位直接与疗养院联系疗养。疗养期间的医疗费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床位费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疗养人员的往返车船费、取暖或空调费(不包括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在所在单位旅差费、公务费项目内报销。疗养人员住疗养院(所)期间的交通费、文娱书报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五、副部长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离休干部外出疗养(休养),按照〔1980〕国办发18号文件规定“高级干部外出休养,因病或年老休弱,需要家属随同照顾的,公家一般可报销家属一人的同席车、船费和住宿费,但一般不得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其他一切手续,均执行上述统一规定。
  六、为了保障安全,患有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不适合作长途旅行的老同志,为避免发生发生意外,以就地、就近疗养为宜。
  七、去外地疗养的干部、专家、应遵守当地疗养院(所)的一切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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