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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执行卫健字(89)2号文的几点说明

卫生部关于执行卫健字〔1989〕2号文的几点说明
 (卫健局〔1990〕第1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
  根据北京地区医院现有的医疗条件,在执行卫健字〔1989〕2号文的过程中,按以下精神掌握。
  一、享受医疗照顾的范围和条件
  1.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副司局长及直属局的正职司局长。
  2.事业单位具有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等高级职称知识分子的医疗照顾问题,由于医疗承受能力有限,当前只办理1985年底之前取得正高级职称者。
  3.没有正副之分的高级职称者,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职改字〔1986〕165年《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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