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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伤残战士退伍后伤口复发治疗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
 伤残战士退伍后伤口复发治疗问题的通知
 (民发〔1980〕40号)


  近据部队一些单位反映:我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伤残战士退伍后,有些人伤口复发,得不到及时治疗。其中有的是负伤致残,评定了残废等级;有的是伤情虽不够评定残废等级,但伤处留弹片,伤口复发,需要住医院取出弹片。由于他们的治疗问题的地方得不到解决,有的跑回部队要求治疗,对部队战士情绪影响很大。
  对于残废军人退休后伤口复发治疗问题,原内务部1952年3月13日关于《革命残废军人、残废工作人员,民兵、民工伤口复发治疗办法》,卫生部、内务部1953年4月1日《关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伤口复发治疗手术及各项费用开支的规定》以及其他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应当继续贯彻执行。为使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和其他各个革命时期退伍的伤残战士伤口复发及时得到治疗,现将有关这方面的规定重申如下:
  一、退伍后参加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公(工)伤给予公费(或劳保)医疗,并享受公(工)伤的生活待遇。
  二、退伍在乡的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按照公费医疗办法办理。医药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均由卫生部门在公费医疗内报销。住院期间的伙食由民政部门补助。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往返路费由民政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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