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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
 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办法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一日监察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和职责的规定,为使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调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繁荣,促使人民政府清正廉洁。
 第三条 政纪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任务是: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违反政纪的案件,以严肃政纪,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保障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调查处理案件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绳。对违反政纪的工作人员,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慎重地进行处理,达到既严肃政纪、又教育干部的目的。
 第五条 监察机关查办案件,要发扬民主,依靠群众,同时,加强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经济监督机关的联系和配合。
 第六条 调查处理案件要坚持违反政纪必须追究、执行政纪必须严格和在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七条 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立案、分级调查、分级处理,各负其责。
 第八条 调查处理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第二章 受理

 第九条 各级监察机关对上级批办、其它部门移送和群众反映、检举、控告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监察对象自述或申诉的问题,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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