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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办法[失效]

 第十条 反映、检举、控告,用书面或口头均可。受理口头反映、检举、控告,可以录音,也可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来访者签名、盖章或押印。如反映人、检举人、控告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应为其保密。对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问题,应当告知来访者到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
 第十一条 凡是已经受理的违纪问题,都要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意见及群众反映;经初步了解,确有违法违纪事实而又需要给以政纪处分的,即可立案。

第三章 立案

 第十二条 凡是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实行分级立案:
  (一)国务院各部部长,各省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以及相当这一职级的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监察部呈报国务院总理批准后立案。
  (二)国务院各部部长、各省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以及相当这一职级的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监察部呈报国务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三)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机关正、副厅(局)长,地区正、副专员以及相当这一职级的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派驻各部门的监察机构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报告本部门或本级政府决定立案,同时向监察部备案;不设派出监察机构的部门,由监察部商有关部门决定立案。
  (四)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正处级及其以下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分别由各部门的监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决定立案,重大案件向监督察部备案。不设派出监察机构的部门,由监察部商有关监察机构决定立案。
  (五)地(市)直属机关正、副局长、各县正、副县长,以及相当这一职级的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各地(市)监察局行署或本级政府决定立案,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备案。地(市)直属机关科级及其以下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地(市)监察局决定立案。
  (六)各县直属机关正、副局长、各区正、副区长、各乡正、副乡长、各镇正、副镇长以及相当这一职级的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各县监察局报告本级政府决定立案,并向地(市)监察局备案。各县、区、乡、镇副科级以下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各县监察局决定立案。
  (七)属于双重领导关系单位的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任命其职务的一方受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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