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集证言时,要事先了解证人与被调查人的利害关系,证人对案情的了解程度等。取证时,要讲明出证要求和出证责任。证言材料要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其亲友或他人代写,并经本人认可。重要的也可使用录音、录相手段。所有证言材料,都应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
(五)任何人无权涂改或毁弃证明材料原件;出证人要求部分或全部更改证言时,应当允许,但要写明更改原因,不退还原证。
(六)要认真鉴别证据,严防假证、错证;发现证据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要重新取证或补证。
(七)为查明案情,需要解决专门性问题,可以聘请有关单位或专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并请鉴定人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应将认定的事实同被调查人见面,认真听取本人申辩,然后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违纪事实、问题性质、有关人员责任、被调查人态度、处理意见,以及调查组名称、成员(签名)和报告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如发现超过原定调查任务以外的问题或与本案无关重大违纪问题时,应向派出机关报告;对确属检举人有意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假证或故意干扰和阻挠调查的,应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严肃查究。
第二十四条 案件查清后,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报经主管领导批准,转入定性处理;属于检举失实的案件,亦应及时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案,并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五条 需要定性处理的案件,要经过监察机关的严格审议;重大案件在做出处理决定或审查结论前,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审理。
第二十六条 审理人员应仔细审阅所有案件材料,如发现案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手续不全等情况,应建议调查组予以增补,调查组如有异议,应说明理由;当双方发生争执时,请主管领导裁决。
第二十七条 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它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定案;被调查不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凿的,可以定案。
第二十八条 审理结束后,要写出审理报告,说明调查组对案件的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或决定是否恰当等,连同调查报告和其它有关材料一并报请领导集体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