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所属地区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市区分校或工作站的设置和变更,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县和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的设置和变更,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设置专业的科类计划和岗位培训、专业培训、继续教育的课程及附设中专部,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及省、自治区所属地区分校设置专科专业和岗位培训、专业培训、继续教育的课程及附设中专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规定职权内,依据本规定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分别对广播电视大学申请设置或变更学校、专业及课程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六章 职责
第十八条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职责:
1.举办全国统一开设的专业科类, 制订相应的教学计划和统一开设课程的教学大纲;
2.负责编审统一开设课程的印刷教材,制作视听教材,并出版发行;
3.负责统一开设课程的考试和命题工作;
4.加强师资、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培训工作;
5.开发远距离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研究;
6.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教学业务工作。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的职责:
1.举办面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统一开设的专业,制订相应的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拟订自行开设课程的教学大纲,编写自行开设课程的印刷教材及教学辅导资料,制作自行开设课程的视听教材;
3.组织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统一开设课程的考试及评卷,负责自开课程的考试和命题等工作;
4.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教学、教务、考务、学籍等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录取新生,颁发毕业证书、单科证书、结业证书;
5.培训师资,开展教学研究,总结交流办学、教学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