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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投保产品在保修期内,用户凭该产品的购货发票、保修卡及投保卡向维修服务站投保。
 第三十七条 投保产品的保修费,由维修服务站凭投保卡和保修卡(结算回单联)向主管省级中心结算。
 第三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免费保修:
  一、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损坏的产品;
  二、自行拆动的产品;
  三、无投保卡,保修单和发票的产品;
  四、送修产品的牌号、机号、规格、价格与该产品的发票、保修卡、投保卡上的规定不符或涂改的产品;
  五、用户不按规定时间向维修服务站投保的产品;
  六、降价销售的“处理品”。
 第三十九条 对非投保产品或保修期外的送修产品(确无使用价值者除外),各维修服务站均应积极承接其维修服务。
 第四十条 非投保产品或保修期外送修产品的维修,属消费者自费维修,各维修服务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加重消费者负担;对保修期外产品,如消费者自愿要求继续投保,维修服务站应热情办理此项业务(具体办法自定)。

第六章 零备件供应

 第四十一条 一般通用零备件,由维修服务站自行采购、储备。
 第四十二条 关键零备件和专用零备件,由地区中心、省级中心组织供应。
 第四十三条 属国家控制的,或需进口的零备件,逐级申报计划,由全国中心统一组织、综合平衡、协调分配。
 第四十四条 各级中心、分部、站,申请供应国家控制的或进口的零备件,在供应上采取以旧换新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各级中心、分部、站,因保管不善、分配(或使用)不当,造成零备件损坏或短缺的,自行协调解决。
 第四十六条 各级中心应定期向全国中心报告零备件的储备情况;以便全国中心根据供求情况,调剂余缺。
 第四十七条 各级中心、分部、站,对专用零备件和关键零备件,只能用于维修,不得挪做它用。

第七章 技术培训

 第四十八条 技术培训是提高维修人员技术素质,解决维修人员来源的有效措施,必须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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