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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纠正主管部门集中商业、粮食、外贸企业折旧基金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关于纠正主管部门集中商业、粮食、外贸企业
 折旧基金问题的通知
 (1988年5月31日财政部发出)


  1986年12月5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目前仍由上级部门集中掌握的30%的折旧基金,要全部留给企业。”但是,到目前为止,一些商业、粮食、外贸企业的主管部门仍在层层集中企业的折旧基金,个别部门还挪用折旧基金进行非生产性建设。为认真执行国务院文件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 各级商业、粮食、外贸企业主管部门应立即停止集中所属企业的折旧基金。企业按国家核定的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除按规定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外,全部留归企业,用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二、 对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发布以来主管部门集中的企业折旧基金应进行清理,结余部分原则上一律由主管部门返还给企业。对于把集中的折旧基金挪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的,应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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