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耕地占用税的征税标准和减税免税,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降低征税标准、扩大减免税范围。凡征税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应即加以纠正。各地区各部门超越管理权限下达的减免税文件一律无效,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执行,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应专案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
全国统一征收耕地占用税以后,地方决定征收的垦复费应立即停止征收。
四、 有关部门要支持和配合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请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积极配合,严格按照先缴税后用地的原则,办理审批划拨用地。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和批准用地文件,望及时通知所在地财政部门。用地单位和个人办理正式批准用地手续时,必须持有财政部门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收据或免税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对于实际占用耕地超过批准占地面积,批准占用非耕地而实际占用耕地,以及未经批准而自行占用耕地的,经调查核实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占用面积,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并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主管耕地占用税的财政机关可以正式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请各银行接到通知后,限期从其存款帐户中扣缴税款。对纳税人有漏税、欠税、偷税、抗税行为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 耕地占用税收入留给地方的部分,必须用于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本着“取之于土,用之于土”,“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原则,先收后支,专款专用。此项资金必须保证主要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和整治、改良现有耕地,不得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要体现商品经济观念,运用竞争机制,主要采取承包和有偿使用办法,使投入产出挂钩,以较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七、 请各级人民政府把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当作一项大事来抓,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讲话的精神,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征收进度和使用情况,帮助解决存在问题。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门增编的农业税干部,望抓紧调配,以充实征收力量,与此同时,要抓紧建立健全征收机构,保证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No.3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