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
颁发《中医药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1995年6月16日 国中药人〔199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工厂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按照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劳培字〔1989〕33号)和“关于印发《
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劳培字〔1991〕6号)文件,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中医药行业工种范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中医药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发实施。原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六: 机械工业部、劳动部关于颁发
《机械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通用部分)的通知
(1995年1月26日 机械人〔199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公司)、汽车办(公司),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劳动部于1989年和1991年分别发出《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和《
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89〕6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机械工业工种范围,机械工业部组织修订了机械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通用部分)。经审定,现予颁发实施。原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通用部分)同时废止。
附件七: 国家烟草专卖局、劳动部关于
颁发《烟草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1994年11月15日 国烟人〔1994〕第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