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十: 电力工业部、劳动部关于颁发
《
电力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1995年9月7日 电人教〔1995〕545号)
各电管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水电总公司,电规院,水规院,电力机械局,武警水电指挥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解放军总参谋部、总后勤部:
按照劳动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和《
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91〕6号)文件,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电力行业工种范围,电力工业部组织制定了电力行业《
电力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发实施。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利
电力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
电力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另发)
附件十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劳动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筑材料工业)的通知
(1995年9月6日 建材人教发〔1995〕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工业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劳培字〔1989〕33号)和《关于印发〈
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劳培字〔1991〕6号)文件,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建筑材料工业工种范围,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组织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筑材料工业),业经审定,现颁发实施。原建筑材料工业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