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十二: 劳动部、电子工业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
技能鉴定规范(计算机系统操作工)》的通知
(1994年12月9日 劳部发〔1994〕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电子(机械电子)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按照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的精神,依据劳动部、机械电子工业部1993年联合颁发电子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计算机系统操作工”的标准,劳动部、电子工业部联合组织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计算机系统操作工)》(考核大纲),业经审定,现颁发试行。各地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十三: 劳动部、交通部关于颁发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汽车驾驶员)》的通知
(1995年11月3日 劳部发〔1995〕4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交通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教育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根据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精神,按照劳动部、交通部1994年联合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汽车驾驶员的标准,劳动部、交通部联合组织制定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汽车驾驶员)》(考核大纲),现颁发试行。
附件十四: 劳动部、机械工业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
技能鉴定规范》(铸造工等十三工种)的通知
(1995年2月13日 劳部发〔199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机械工业(机械电子)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按照劳动部、机械工业部1995年联合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铸造工等十三个工种(即:1.铸造工,2.锻造工,3.铣工,4.模样工,5钳工,6.工具钳工,7.镗工,8车工,9磨工,10.电工,11.机修钳工,12电焊工,13热处理工)的标准,劳动部、机械工业部联合组织制定了该十三个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现颁发试行。